2017年11月2日 星期四

工作越雜,奇檬子越差!


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北歐工作環境健康期刊(Scand J Work Environ Health)的研究結果,自覺工作中越多雜事,心情就越鬱卒。

這個發表在北歐工作環境健康期刊(Scand J Work Environ Health)的前瞻性世代(prospective cohort)研究,在1999-2005年期間收錄了丹麥1351位工作者,研究者使用問卷詢問個案是否工作中需要做雜事。在調整年齡、性別、同居狀況、工作職等及一開始的心理狀況,結果顯示工作中越多雜事,個案心裡越不好受。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公司可檢討工作流程與核心內容,將非員工必要的工作項目交由其他人處理,畢竟滿意的員工就代表著更高的生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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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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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三: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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