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9日 星期三

晚上無法睡覺...小心糖尿病上身



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職業環境醫學雜誌(Occup Environ Med)的研究結果,上大夜班的護理人員比其白班護理人員得到糖尿病的風險上升58%,上小夜班比起白班得到糖尿病的風險上升29% 

這個發表在職業環境醫學雜誌(Occup Environ Med)的前瞻性世代研究(prospective cohort study)收錄了共19873位丹麥的護理師,在追蹤了15年後,共有4.4%的人得了糖尿病。這些護理師中有62.4%上白班、21.8%要輪班、10.1%上小夜班、5.5%上大夜班。在控制了年齡、抽菸情況、運動、酒精攝取、肥肉攝取量、婚姻狀況、急性心肌梗塞、高血壓及蔬果攝取後,比起固定白班的人,上大夜班的人得到糖尿病的風險上升58%,上小夜班的人得到糖尿病的風險上升29%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從事夜班的護理人員,要特別了解其醫療及個人史,若個案本身有肥胖、糖尿病家族史、缺少運動等情況,建議將這些個案列為優先關懷及管理對象,做更好的健康保護。
** 歡迎轉載及分享本文,但是請注意著作人的版權。轉載時務必附上作者姓名並維持原文的完整**
---------------------------------------------------
法律諮詢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二: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2016年6月22日 星期三

化療藥不只毒在娘身,還痛在兒心(身)



作者: 何國榮醫師

根據職業環境醫學期刊(J Occup Environ Med)發表的研究結果,懷孕中處理化療藥物會增加以下的風險:

先天性畸形
流產
受孕力變差

化療藥品的作用是干擾癌症細胞的 DNA 或其 DNA 的合成以達到殺死癌細胞的目的。除了接受化療治療的病人會有副作用(噁心、嘔吐、掉髮、血球降低等)外,處理這些藥物的工作人員在過程中也會面對健康的危害。化療藥品的慢性危害主要為致突變性、致畸胎性、致癌性。而以下的人員為職業暴露的高風險群:

1. 藥師
2. 護理人員
3. 醫師
4. 看護
5. 洗衣工
6. 化療廢棄物處理人員
7. 處理化療藥物相關的相關製造及運送人員

這個發表在職業環境醫學期刊(J Occup Environ Med)的回顧性研究(review)搜尋從19802014年的英文文獻,最後整理出18篇文獻做分析,除了懷孕中處理化療藥物會增加先天性畸形、流產、受孕力變差的風險外,健康照護工作者若有慢性、低劑量的職業性化療藥物暴露,也可能會增加造成不良懷孕結果的風險。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懷孕的女性員工,若工作中會接觸到化療藥物,建議須調整其工作,避免暴露,才能對寶寶有最好的健康保護。無懷孕員工,建議可每半年一次,參照抗癌危害性藥品給藥防護作業指引的建議之表13.1,定期健康檢查,才可即時掌握員工健康。

**歡迎轉載及分享本文,但是請注意著作人的版權。轉載時務必附上作者姓名並維持原文的完整**

-----------------------------------------------
法律諮詢
-----------------------------------------------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三條:

附表二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表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製造或處置抗細胞分裂劑及具細胞毒性藥物之作業。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二條:
一、母性健康保護:指對於女性勞工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所採取之措施,包括危害評估與控制、醫師面談指導、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適性安排及其他相關措施。
二、母性健康保護期間(以下簡稱保護期間):指雇主於得知女性勞工妊娠之日起至分娩後一年之期間。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二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其勞工於保護期間,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下列工作,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一、具有依國家標準CNS 15030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
二、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輪班、夜班、單獨工作及工作負荷等。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六條:
雇主對於前三條之母性健康保護,應使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會同從事勞工健
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包含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人因性工作流程及工作型態等。
二、依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並實施分級管理。
三、協助雇主實施工作環境改善與危害之預防及管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前項之評估結果及管理,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告知勞工。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七條:
勞工於保護期間,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其面談,並提供
健康指導及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異常氣壓之工作。
四、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
五、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亞胺、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
六、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七、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八、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九、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十、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一、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二、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三、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之工作。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災害。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2016年6月15日 星期三

年紀輕輕,為何忘東忘西???



作者: 何國榮醫師

這個發表在美國流行病學期刊(American Journal of Epidemiology)的研究,比起標準工時(一周35-40小時),一週工作大於55小時中年人記憶力推理能力均較差。

現代人越活越長,人生四十都還沒過半。孔子說四十不惑,可是,越來越多中年人發現自己不僅體力變差,還常忘東忘西,我們往往以為是退化造成,其實工作也是原因之一。

這個發表在美國流行病學期刊(American Journal of Epidemiology)的前瞻性研究(prospective study)19971999年為基準點,在20022004年追蹤,共收錄了2214個英國中年公務員,在控制了年齡、性別、婚姻狀態、收入、身體疾病、心理社會因子、睡眠困擾及造成健康危害的行為後,比起標準工時(一周35-40小時),一週工作大於55小時的人其記憶力推理能力均較差。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高工時的員工,需特別注意其個人精神病史、是否有中風、頭部外傷史等,以便針對這些高風險族群,做更好的健康保護。
-------------------------------------------
法律諮詢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二: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為遭受身體或精神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2016年6月7日 星期二

壓力肥?? 其實您還要注意....



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內科醫學期刊(Journal of Internal Medicine)的研究結果,工作壓力會增加中重度肥胖過瘦的機率!

孔子說中庸之道是離人不遠的,這句話用在健康上則是標準體重離健康很近。過胖及過瘦對健康都有許多危害。

過瘦對健康的危害有:易骨折易流產易自殺易不孕
過胖對健康的危害有:癌症、心腦血管疾病糖尿病、高血壓、腎病變、睡眠呼吸中止症


這個發表在內科醫學期刊(Journal of Internal Medicine)的合併分析(Pooled analysis),收錄13個歐洲的研究,共161746位個案,其中有四篇世代研究,平均追蹤4年,共42222位個案。結果顯示工作壓力會使體重過輕(BMI小於18.5)的機率上升12%中度肥胖(BMI介於3035)的機率上升7%重度肥胖(BMI大於35)的機率上升14%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除了要了解員工的家族史、疾病史、用藥史等情況外,針對抱怨高壓力的員工更要特別了解工作氛圍、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建議定期量測體重,為員工健康做好初步的把關!
------------------------------------------------
法律諮詢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為遭受身體或精神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三: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