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9日 星期六

常常加班....很難夢周公


作者:何國榮

這個發表在睡眠期刊(SLEEP)的研究結果,比起標準工時(一周35-40小時)
一週工作>55小時會導致
Ø  睡眠時間縮短
Ø  入睡困難
Ø  睡醒沒有精神
Ø  過早起床

這個發表在睡眠期刊(SLEEP)的前瞻性世代研究(prospective cohort study)1997-1999年間收錄3664人,並在1997-19992002-2004年分析937-1594人的資料,在調整年齡、性別、婚姻狀態、職業類別及教育後,結果顯示比起標準工時(一週35-40小時),一週工作超過55小時,睡眠時間縮短的機會會上升1.98倍、入睡困難會增加3.68倍、睡醒沒有精神會增加1.98倍。重複暴露在高工時,睡眠時間縮短的機會會上升3.24倍、入睡困難會增加6.66倍、過早起床會增加2.23倍。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高工時的員工,需特別注意其睡眠狀況,針對這些族群,做更好的健康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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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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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二: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2017年7月21日 星期五

日頭赤炎炎,就要顧腰子!


根據職業環境醫學雜誌(Occup Environ Med)的研究報告,暴露在高溫的作業環境會增加急性腎損傷的機率!

這個發表在職業環境醫學雜誌(Occup Environ Med)的研究,在2014年夏天收錄了283位加州河谷工作的農夫,研究他們在工作前後的腎功能,在調整了年齡、性別、糖尿病、高血壓、腎臟病史、務農生涯後,結果顯示有35(12.3%)工作後發生急性腎損傷,且暴露在熱壓力下急性腎損傷的機率上升34%,而論件計酬急性腎損傷的機率上升4.24倍,女性論件計酬者急性腎損傷的機率上升102.81倍。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暴露在高溫環境的勞工,需多補充水分以及注意其獲得工資的方式,事前多一分的預防,永遠比事後的後悔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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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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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二百八十七條:
雇主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第二百九十九條:
雇主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所設置警告標示牌,並禁止非與從事作業有關之人員進入下列工作場所:
一、處置大量高熱物體或顯著濕熱之場所。
二、處置大量低溫物體或顯著寒冷之場所。
三、具有強烈微波、射頻波或雷射等非游離輻射之場所。
四、氧氣濃度未達百分之十八之場所。
五、有害物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場所。
六、處置特殊有害物之場所。
七、遭受生物病原體顯著污染之場所。
前項禁止進入之規定,對於緊急時並使用有效防護具之有關人員不適用之
第三百零三條:
雇主對於顯著濕熱、寒冷之室內作業場所,對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者,應設置冷氣、暖氣或採取通風等適當之空氣調節設施。
第三百零四條:
雇主於室內作業場所設置有發散大量熱源之熔融爐、爐灶時,應設置局部排氣或整體換氣裝置,將熱空氣直接排出室外,或採取隔離、屏障或其他防止勞工熱危害之適當措施。
第三百零五條:
雇主對於已加熱之窯爐,非在適當冷卻後不得使勞工進入其內部從事作業。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三:
雇主對於具有顯著之濕熱、寒冷、多濕暨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及其他有害勞工健康之工作場所,應於各該工作場所外,設置供勞工休息、飲食等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設置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一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2017年7月15日 星期六

輪班越久,腦袋越差!


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職業環境醫學雜誌(Occup Environ Med)的研究結果,輪班超過10年者,其認知功能較差。

這個發表在職業環境醫學雜誌(Occup Environ Med)的前瞻性世代研究(prospective cohort study),共收錄了3232位員工,其中有1484位有輪班,1635並無輪班。分別在1996年、2001年、2006年做記憶力、速度及注意力的認知測驗,在調整年齡、性別、社經地位、睡眠狀況、壓力感受度、菸酒使用情形及測量狀況後,結果顯示有過輪班者比起從未輪班者整體認知狀況較差、輪班超過10年者比小於10年者整體認知狀況較差、超過五年沒輪班者整體認知狀況等同從未輪班者。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輪班的人,給予更多的醫療篩檢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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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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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二: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2017年7月7日 星期五

飛機起起落落,腰圍只上不下!


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環境衛生展望期刊(Environmental Health Perspectives)發表的研究結果,在機場附近的居民,若暴露超過50分貝的機場噪音,每增加5分貝的機場噪音,腰圍會增加1.51公分

這個發表在環境衛生展望期刊(Environmental Health Perspectives)的前瞻性研究(prospective study),收集了5156位瑞典住在機場附近的基礎口服葡萄糖耐受性測試正常的居民10年,平均身體質量指數上升1.09、腰圍增加4.39公分。累積的糖尿病前期及糖尿病發生率分別為8%3%。在控制了年齡、性別、家族糖尿病史、社經階層、抽菸情形、心理壓力、年收入及失業率後,結果顯示若暴露超過50分貝的噪音,每增加5分貝的機場噪音,腰圍會增加1.51公分。



在個人健康上,針對機場附近的居民,機場可結合附近的醫院,加強社區醫療,讓附近居民能有一個好鄰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