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9日 星期二

工作較操,又不保養=凍未條


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職業環境醫學期刊(Occup Environ Med)的研究結果,

高工作身體活動量+低休閒身體活動量=較易失能

這個發表在職業環境醫學期刊(Occup Environ Med)的前瞻性世代(prospective cohort)研究,從2006年到2010年間共追蹤了32362位介於20-65歲的個案,在追蹤了9.3年後,共3837位得到失能年金。在調整年齡、性別、教育程度、婚姻狀態、抽菸、身體症狀、身體症狀、焦慮及憂鬱情形、休閒活動及身體質量指數後,比起靜態工作者,在工作中從事較多行走的工作者,其領取失能年金的機率上升26% ; 較多走路及搬運者上升44%; 重體力工作者,上升48%。且領取失能年金跟肌肉骨疾病有正相關。比起低的工作身體活動量及高的休閒身體活動量,有高的工作身體活動量及低的休閒身體活動量,領取失能年金的機率上升77%; 領取肌肉骨骼疾病導致的失能年金的機率上升256%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公司可針對工作活動量大的員工,須特別關注其身體健康,且鼓勵員工在休閒時間多運動,預防可能產生的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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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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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2017年8月20日 星期日

越早回來,預後越好


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北歐工作環境健康期刊(Scand J Work Environ Health)發表的研究結果,因傷病休養兩個月後,部分復工比起持續請假的個案

成功復工         機率上升
兩年在職

全部失能退休   機率上升
部分失能退休

這個發表在北歐工作環境健康期刊(Scand J Work Environ Health)的芬蘭研究,針對精神疾病及肌肉骨骼疾病的個案做復工評估。在因傷病休息0-59天後,部分復工(1878)及持續病假(1878)201011日到20111231日追蹤共兩年,結果顯示持續病假個案比起早期部分復工個案成功復工的機率下降8%、兩年間在職的機率下降10%、因全失能退休的盛行率上升3倍、因部分失能退休的盛行率上升4.5倍。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可針對精神疾病及肌肉骨骼疾病的個案,在不造成健康危害的前提下,盡早安排復工,對員工及公司都是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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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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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2017年8月14日 星期一

那些實驗會害死寶寶?


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職業環境醫學期刊(Occup Environ Med)的研究結果,實驗室工作的孕婦,若有操作放射性免疫測定放射性標記早產及先天畸形的機會都會上升!

這個發表在職業環境醫學期刊(Occup Environ Med)的前瞻性研究(prospective study)從丹麥的國家生育世代(Danish National Birth Cohort)收錄從1997年到2003年共1025位女性的實驗室工作者及8037位女性老師(對照組),在女性實驗室工作者懷孕16週時詢問其實驗室工作的細節。再調整年齡、生產次數、流產史、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抽菸、酒精使用情形、父親工作及孩子性別,結果顯示實驗室工作者及老師的懷孕結果沒有差別,但須操作放射性免疫測定(radioimmunoassay)或放射性標記(radiolabeling)會使早產的機會分別增加2.2倍及1.9; 主要的先天畸形早機會分別增加2.1倍及1.8倍。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懷孕的實驗室工作者,要特別了解其工作會接觸的物質及實驗的項目,將這些個案列為優先關懷及管理對象,做更好的健康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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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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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11
雇主於接獲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告知懷孕後,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使其胚胎或胎兒接受與一般人相同之輻射防護。前項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其賸餘妊娠期間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二毫西弗,且攝入體內放射性核種造成之約定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六條:
雇主對於前三條之母性健康保護,應使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會同從事勞工健
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包含物理性化學性、生物
    性、人因性、工作流程及工作型態等。
二、依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並實施分級管理。
三、協助雇主實施工作環境改善與危害之預防及管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前項之評估結果及管理,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告知勞工。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異常氣壓之工作。
四、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
五、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亞胺、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
六、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七、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八、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九、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十、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一、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二、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三、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之工作。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災害。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知。


2017年8月5日 星期六

工作重+睡不好=肩頸疼痛


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英國醫學期刊(BMJ Open)的研究結果,

工作負荷大+睡眠障礙  會增加肩頸疼痛機率!

這個發表在英國醫學期刊(BMJ Open)的世代(cohort)研究,從2006年到2010年間共追蹤了6979位小於61歲的個案,在調整社經階層、工作負擔級主管支持後,結果顯示從事主動型工作者(高負荷+高自主性)有擾人的肩頸疼痛機會增加1.3倍、從事高壓型(高負荷+低自主性)工作者會增加1.5; 有輕微的睡眠障礙者會增加1.4倍、有嚴重睡眠障礙者會增加2.2倍。高壓型及主動型工作者若有睡眠障礙,則過去六個月至少會有一次擾人的肩頸疼痛。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公司可針對工作負荷大的員工,調查其睡眠狀況,預防可能產生的肌肉骨骼不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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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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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三: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