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1日 星期五

那些工作情況不讓你睡???


作者: 何國榮醫師

根據北歐工作環境健康期刊(Scand J Work Environ Health)的研究結果顯示

高工作負荷
工作不安全感    => 失眠的族群可歸因危險性介於15-33%
同事很難相處
工作缺乏朋友 

這個發表在北歐工作環境健康期刊(Scand J Work Environ Health)的英國研究,收錄806750~64歲的員工,用問卷調查他們過去三個月失眠的情形,結果顯示其中有18.8%的人有失眠的現象。在個人方面,女性、抽菸者、肥胖者、獨居者及有經濟困難的人比較常見有失眠的情形。在工作方面,失業、輪班工作、工作中缺乏支持及自主性、工作不安全感、工作不滿意都容易造成失眠。 其中高工作負荷、工作不安全感、同事很難相處及工作缺乏朋友,失眠的族群可歸因危險性介於15-33%輪班、缺乏工作自主性及支持則是介於5-7%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中高齡的員工,可先了解其睡眠狀況,若有睡眠品質不良的現象,建議進一步了解是否有工作上的危險因子,提早介入以減緩失眠造成的危害。 

** 歡迎轉載及分享本文,但是請注意著作人的版權。轉載時務必附上作者姓名並維持原文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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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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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二: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三: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2017年3月22日 星期三

高壓力壓垮您的健康!

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美國公共衛生期刊(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的研究結果高工作壓力者比起低工作壓力者
有體重過輕或過重
現為抽菸者               => 上升25%
不飲酒或過量飲酒
缺少運動

這個發表在美國公共衛生期刊(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的統合分析(meta-analysis)研究,共收錄了11篇歐洲的研究,包含橫斷性研究共118701位個案,縱貫性研究共43971位個案。個案為高工作壓力者比起低工作壓力者,有體重過輕或過重(BMI<18.5 or BMI>25)、現為抽菸者、不飲酒或過量飲酒(女性一週>150g酒精、男性一週>220g酒精)及不足的運動時間(一週<2.5小時快走)機率會上升25%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高壓的員工,雇主可提供戒菸課程、在工作場所擺放健身器材,讓這族群的人能減少不良的健康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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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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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三: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2017年3月17日 星期五

暖老闆不只暖心還暖 "背"

作者: 何國榮醫師
根據職業環境醫學雜誌(Occup Environ Med)的研究結果,

工作中頻繁搬運病患
缺少直屬上司的支持=>都是導致嚴重下背痛的危險因子
缺少愉快的工作氣氛 

這個發表在職業環境醫學雜誌(Occup Environ Med)的研究,
1999年收錄了4266位挪威的護佐,在過了三個月後,有3808位完成了問卷追蹤,十五個月後有3651位完成問卷追蹤。在控制相關便因後,結果顯示一班搬運5-9位病患、缺少直屬上司的支持及缺少愉快的工作氣氛會容易導致嚴重下背痛。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需頻繁搬重的員工,需要注意其工作氣氛,以降低下背痛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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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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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重體力勞動作業,指下列作業:
一、以人力搬運或揹負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物體之作業。
第三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考慮勞工之體能負荷情形,減少工作時間給予充分休息,休息時間每小時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四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
第五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充分供應飲用水及食鹽,並採取必要措施指導勞工避免重體力勞動之危害。  
第六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致力於作業方法之改善、作業頻率之減低、搬運距離之縮短、搬運物體重量之減少及適當搬運速度之調整,並儘量以機械代替人力。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三: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2017年3月10日 星期五

搬重傷腰也傷心!


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生物醫學中央公衛期刊(BMC Public Health)的研究結果,
男性只要一星期>2天需固定每次搬運超過10公斤重物,心肌梗塞的機率就會增加52%

這個發表在生物醫學中央公衛期刊(BMC Public Health)的研究,使用丹麥國家健康訪問調查資料,在19871994 2000年共收錄了6692位男性及5921位女性,年齡介於16-85歲且收案時並無心血管疾病。在調整年齡、教育程度、飲酒狀態、抽菸狀態、壓力之後,結果顯示男性工作中搬運重物會使心肌梗塞的機率增加52%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男性重體力勞動者,需更關注其健康狀況,提早做好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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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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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重體力勞動作業,指下列作業:
一、以人力搬運或揹負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物體之作業。
第三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考慮勞工之體能負荷情形,減少工作時間給予充分休息,休息時間每小時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四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
第五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充分供應飲用水及食鹽,並採取必要措施指導勞工避免重體力勞動之危害。  
第六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致力於作業方法之改善、作業頻率之減低、搬運距離之縮短、搬運物體重量之減少及適當搬運速度之調整,並儘量以機械代替人力。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2017年3月2日 星期四

年紀越大,越要保健!

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北歐工作環境健康期刊(Scand J Work Environ Health)的研究結果,中年人工作中合併蹲跪姿勢,其整體健康會更惡化!


這個發表在北歐工作環境健康期刊(Scand J Work Environ Health)的世代研究(cohort study),收錄1990–19951995–2000 2000–2005這三個區間,共5204位員工,用問卷調查他們工作中需使用蹲跪姿勢及自覺健康情形,並區分三個年齡層,年輕(18-32)、中年(33-43)、老年(44-59)。在調整相關變項之後,結果顯示比起年輕男性,老年男性工作中需使用蹲跪姿勢其整體健康會更惡化75%。比起年輕女性,中年女性工作中需使用蹲跪姿勢其整體健康會更惡化84%,老年女性更惡化117%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中高齡的重體力勞動者,需更關注其健康狀況,提早做好預防。 

** 歡迎轉載及分享本文,但是請注意著作人的版權。轉載時務必附上作者姓名並維持原文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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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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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重體力勞動作業,指下列作業:
一、以人力搬運或揹負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物體之作業。
第三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考慮勞工之體能負荷情形,減少工作時間給予充分休息,休息時間每小時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四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
第五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充分供應飲用水及食鹽,並採取必要措施指導勞工避免重體力勞動之危害。  
第六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致力於作業方法之改善、作業頻率之減低、搬運距離之縮短、搬運物體重量之減少及適當搬運速度之調整,並儘量以機械代替人力。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