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給付標準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請領手續
1. |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
2. | 傷病診斷書正本。 | |
3. | 其他文件: |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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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等)。 | |
◎ | 應注意事項 | |
1. | 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
2. | 本項給付得分次請領,亦得於傷病痊癒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但務請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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