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5日 星期三

您不可不知的七大職傷因素!



作者:何國榮

根據北歐工作環境健康期刊(Scand J Work Environ Health)的研究結果顯示從人、事、物這三方來看,符合這些條件,皆會使職業傷害機率上升:

: 時間壓力、身體不適、因人分心
周遭環境變化、非例行性工作
機器故障

這個發表在北歐工作環境健康期刊(Scand J Work Environ Health的病例交叉研究(case-crossover design),收錄了2013年丹麥兩家醫院急診室共1693位職業傷害的個案,結果顯示符合以下條件,職傷機率均會上升:
時間壓力: 1.6
身體不適: 2.7
因人分心: 3.1
非例行性工作: 8.2
周遭環境變化: 20.9
機器故障: 20.6
且不因年齡、性別、工作內容、職業風險、受傷程度而有顯著差別。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在工作中若有遭遇以上因素,因更加小心謹慎,以免意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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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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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2017年1月19日 星期四

那些疾病讓您辦事不力?


作者:何國榮

根據北歐工作環境健康期刊(Scand J Work Environ Health)的研究結果顯示以下疾病會降低工作能力及生產力:

工作能力下降: 肌肉骨骼疾病、嚴重頭痛、心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消化道疾病、糖尿病、精神疾病精神疾病影響最大
生產力下降: 肌肉骨骼疾病、精神疾病精神疾病影響最大

這個發表在北歐工作環境健康期刊(Scand J Work Environ Health的縱貫性研究(longitudinal study),從2010-2013年共收錄8411位介於45–64歲的員工,使用問卷評估一些健康疾病(肌肉骨骼疾病、嚴重頭痛、心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消化道疾病、糖尿病、精神疾病)、工作能力及生產力。使用三種模式分別評估疾病對工作的影響: 1. Time-lag 2. Auto-regressive 3. Incidence-recovery
Time-lag模型: 比較有無健康問題的人一年後的工作能力及生產能力。
Auto-regressive模型: 調整前一年的工作能力及生產能力。
Incidence-recovery模型: 評估疾病的發生及恢復對工作能力及生產能力的影響。在控制了年齡、性別、教育程度、工作生理負擔、工作心理負擔、自主性、支持度後,結果顯示

Time-lag模型: 工作能力部分,從最輕微糖尿病會下降2%至最嚴重精神疾病會下降9.5%
Auto-regressive模型工作能力部分,從最輕微心血管疾病會下降1.4%至最嚴重精神疾病會下降5.9%
Incidence-recovery模型: 工作能力部分,從最輕微糖尿病會下降0.6%至最嚴重精神疾病會下降19%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若有上述疾病,需納入特別關懷名單,關心這些員工,讓員工及公司達到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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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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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2017年1月12日 星期四

符合以下幾點,會讓妳的好朋友不聽話


作者:何國榮

根據北歐工作環境健康期刊(Scand J Work Environ Health)的研究結果顯示,一週工時>40小時、輪班、夜班、頻繁搬運重物會使護理師月經不規律的機率增加。

這個發表在北歐工作環境健康期刊(Scand J Work Environ Health)橫斷性研究(cross-sectional study),在2010–2012年期間共收錄6309位年齡介於21-45歲的女護理師。在控制了年齡、身體質量指數、種族、抽菸狀況、運動狀況、懷孕次數、初經年齡後每周工作超過40小時會使月經不規律的機率增加16%、超短月經週期(<21)的機率增加93%、固定上夜班的人月經不規律的機率增加32%、輪班的人月經不規律的機率增加27%、輪班的人超長月經週期(32-50)的機率增加28%、一天搬運重物(>10公斤/)大於16次月經不規律的機率增加34%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月經不規律的護理師,若有以上危險因子,可考量工作的調整與安排,可望能讓其更早享受迎接新生命的喜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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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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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二: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2017年1月5日 星期四

避免以下兩點讓妳更早迎接新生命!



作者:何國榮

根據職業環境醫學雜誌(Occup Environ Med)的研究結果,一週工時>40小時、頻繁搬運重物會使護理師受孕率降低。

這個發表在根據職業環境醫學雜誌(Occup Environ Med)前瞻性世代研究(prospective cohort study),共收錄1739位預計懷孕的女護理師,其中有16%在一年後未受孕,5%兩年後未受孕。在控制了年齡、種族、抽菸狀況、婚姻狀況、目前班別、夜間工作的時間、游離輻射、化療藥物、麻醉氣體及高度消毒劑的暴露後,比起一週工作21-40小時的人,一週工作超過40小時受孕的中位數時間會增加20%。比起不用搬運的人,一次搬運超過12公斤,一天搬超過15次受孕時間會較長。而過重(BMI>25)的人搬運重物的影響更大。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預計懷孕的護理師,需特別注意其工時及搬運情況,可望能讓其更早享受迎接新生命的喜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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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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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二: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