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7日 星期四

病人安全,從保護醫師做起!


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英國醫學期刊(BMJ Open)的研究結果,一周工時超過48小時的醫師針扎交通事故的發生率均會顯著上升!

這個發表在英國醫學期刊(BMJ Open)的系統性回顧研究(Systemic reviews)分析共3016篇論文及110篇全文,最後選出11篇在北美、歐洲及日本所做的中高品質的論文,其中六篇包含住院醫師,另外五篇則包含專科醫師、牙醫及家醫科醫師,共收錄了14338.人次,一周工時超過48小時的醫師其針扎及交通事故的發生率會顯著上升!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高工時的醫師,本篇作者建議
1. 醫師要避免上超過連續16小時的班
2. 院方要提供安全針具 
3. 當醫師上超過16小時的班及睡眠不足的情況下,院方要提供宿舍或交通車
4. 院方要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給醫師,才會有更好的病人安全
期待院方能更重視醫師們的勞動條件,給予醫師們更好的健康保護及增進病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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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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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二: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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