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7日 星期三

什麼樣的人容易職災???



這個發表在國際時律生物學期刊(Chronobiology International)的研究結果顯示,一周平均工時超過40小時的人或每日平均睡眠小於7小時的人職災風險均會上升。

這個發表在國際時律生物學期刊(Chronobiology International)的研究結果,從2004~2008美國國家健康訪問調查共417390人,依年齡介於18-74歲、有報告平均周工時、每日平均睡眠時間做為收案條件,最後有69248人符合本研究的收案條件。在控制了年齡、性別、種族、教育程度、收入方式、產業、職業、身體質量指數及睡眠時間和工時的交互作用後,以一周平均工時31-40小時的族群為對照組,一周平均工時41-50小時的族群職災風險上升1.31倍、一周平均工時51-60小時的族群職災風險上升1.31倍、一周平均工時60+小時的族群職災風險上升1.13倍。而每日平均睡眠時間7-7.9小時為對照組、每日平均睡眠時間6-6.9小時的族群職災風險上升1.4倍、每日平均睡眠時間5-5.9小時的族群職災風險上升1.79倍、每日平均睡眠時間<5小時的族群職災風險上升2.65倍。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高工時的員工並睡眠不足者,需特別注意其個人健康狀況,並提供他/她們更安全的工作環境,以便針對這些高風險族群,做更好的健康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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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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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二: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為遭受身體或精神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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