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1日 星期日

工作家庭衝突,小心以下三個問題找上你/妳


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歐洲公共衛生期刊(Europe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的研究結果,有工作家庭衝突者,會有不良健康影響

這個發表在歐洲公共衛生期刊(Europe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的前世代研究,共收錄6580位個案,其中有2889位男性,3691位女性,2008年為基準,2010年追蹤。使用自覺健康狀況、情緒耗竭及過度飲酒作為不良健康狀況的標的,在控制年齡、教育程度、婚姻狀況、週工時、共同居住孩子數後,結果顯示在兩性有工作家庭衝突者,情緒耗竭的機率會上升。在女性,工作家庭衝突會呈現較差的自覺健康狀況; 在男性則是會有過度飲酒的現象。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適當的安排工作彈性,讓員工能兼顧工作與家庭,不僅可增加員工滿意度,也可照顧到員工健康。
** 歡迎轉載及分享本文,但是請注意著作人的版權。轉載時務必附上作者姓名並維持原文的完整**

-----------------------------------------------
法律諮詢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