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9日 星期六

健康腰不腰



根據職業環境醫學雜誌(Occup Environ Med)發表的研究結果,搬運25公斤以上的重物比起沒有搬抬重物,每年得到下背痛的機率增加4.32%,一天搬運25次以上比起沒有搬抬,每年得到下背痛的機率增加3.5%!


下背痛所影響的層面非常廣,尤其對生活品質的影響甚劇。至少有47%90%的病人終其一生至少有一次會因下背痛的疾病而困擾。而部分報告發現不到10%的下背痛病人將會轉為慢性,但是對病人生活品質的影響非常大,在德國,下背痛的勞工提早退休最主要的原因。在歐美國家,一次搬抬的建議上限為25公斤,若有一些特殊情況(長距離搬運、角度不對稱、高頻率等…),建議單次搬抬重量還會下修。

這個發表在職業環境醫學雜誌(Occup Environ Med)的統合分析研究(meta-analysis)收集了共八篇縱貫式研究,得出搬抬每增加10公斤,發生下背痛的機率增加11%,每天搬抬10次重物,發生下背痛的機率增加9%的結果。搬運25公斤以上的重物比起沒有搬抬重物,每年得到下背痛的機率增加4.32%,一天搬運25次以上比起沒有搬抬,每年得到下背痛的機率增加3.5%!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重複搬運重物的員工,要特別了解其醫療及個人史,如是否有椎間盤突出、椎間盤滑脫、外傷史等情況,若有抱怨腳麻、無力、刺痛感等,要優先列為關懷及管理對象,做更好的健康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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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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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重體力勞動作業,指下列作業:
一、以人力搬運或揹負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物體之作業。
第三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考慮勞工之體能負荷情形,減少工作時間給予充分休息,休息時間每小時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四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
第五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充分供應飲用水及食鹽,並採取必要措施指導勞工避免重體力勞動之危害。  
第六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致力於作業方法之改善、作業頻率之減低、搬運距離之縮短、搬運物體重量之減少及適當搬運速度之調整,並儘量以機械代替人力。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為遭受身體或精神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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