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3日 星期三

輪班作業危害(一): 腦心血管疾病


根據英國醫學雜誌(BMJ)的研究結果,在調整危險因子後,從事輪班工作者得到心肌梗塞比起固定班別者,得到心肌梗塞的機率增加23%,得到缺血性中風的機率增加5%,得到冠心症的機率增加24%!

輪班作業再現今的台灣,是個常見的現象。而醫療保健服務業、石化業、水電燃氣業、半導體製造業、倉儲、通訊業、運輸業、便利商店等均需要二十四小時的輪班人員。而其除了對正常的生活與社交的行為產生影響,對健康的危害也有許多的醫學證據。

這個發表在英國醫學雜誌(BMJ)的系統性回顧及統合分析研究(Systemic reviews and meta-analysis)收集了共34篇研究,共2011935個個案,其中有6598位心肌梗塞個案、17359位冠心症個案及1854位缺血性中風個案。在調整危險因子後,從事輪班工作者得到心肌梗塞比起固定班別者,得到心肌梗塞的機率增加23%,得到缺血性中風的機率增加5%,得到冠心症的機率增加24%! 此外,若以加拿大輪班工作者的盛行率32.8%來看,心肌梗塞的族群相差危險性為7%、冠心病的族群相差危險性為7.3%、缺血性中風的族群相差危險性為1.6%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輪班工作的員工,要特別了解其醫療及個人史,如是否有糖尿病、高血壓、高血脂、抽菸等情況,建議將這些個案列為優先關懷及管理對象,做更好的健康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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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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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二: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為遭受身體或精神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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