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0日 星期三

沒有抽菸....也會得慢性阻塞性肺病??

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職業環境醫學雜誌(Occup Environ Med)的研究結果,暴露在蒸氣、粉塵、氣體、燻煙的作業環境會容易得到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而更進一步,哪些職業會使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機率上升呢??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是常見、高致殘、高致死率的疾病。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統計,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佔全世界死亡率的第四或第五位。而吸菸為慢性阻塞性肺病最主要之危險因子,約佔所有因子之百分八十至九十。除了吸菸,職業暴露也是造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重要原因。

這個發表在職業環境醫學雜誌(Occup Environ Med)的世代研究(cohort study)共有228614位參加者,共有353種職業。在控制了年齡、性別及終身抽菸狀況後,以下這些職業得到慢性阻塞性肺病的機率均會增加,分別為:
海員2.64倍、礦工2.3倍、清潔工1.96倍、磚瓦工1.86倍、裝瓶工1.86倍、園丁1.55倍、食品操作工1.55倍、鋪地板工人1.41倍、化學處理工人1.39倍、快遞工1.35倍、建築工1.32倍、學校午餐助手1.32倍、廚房助手1.3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從事以上職業的人,應了解其醫療及個人史,若個案本身有抽菸,更需做好戒菸,而在工作現場,雇主應提供適合的呼吸防護具,讓這些高風險群有更好的健康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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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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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二百九十二條:
雇主對於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作業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作場所內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時,應視其性質,採取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整體換氣裝置或以其他方法導入新鮮空氣等適當措施,使其不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規定。勞工有發生中毒之虞者,應停止作業並採取緊急措施。
二、勞工暴露於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之作業時,其空氣中濃度超過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或最高容許濃度者,應改善其作業方法、縮短工作時間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三、有害物工作場所,應依有機溶劑、鉛、四烷基鉛、粉塵及特定化學物質等有害物危害預防法規之規定,設置通風設備,並使其有效運轉。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三:
雇主對於具有顯著之濕熱、寒冷、多濕暨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及其他有害勞工健康之工作場所,應於各該工作場所外,設置供勞工休息、飲食等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設置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一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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