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5日 星期日

有機溶劑暴露增加胎兒重大先天性畸形的機率! 哪種工作需要特別小心??



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職業環境醫學期刊(Occup Environ Med)的研究結果,工作暴露有機溶劑的媽媽小孩有重大先天性畸形的機率比起非暴露組上升2.48倍,而職業暴露矩陣結果顯示工作暴露有機溶劑的媽媽小孩有重大先天性畸形的機率比起非暴露組上升3.48!!

重大先天性畸形的定義包含唇顎裂、需接受手術治療的男性生殖器官異常(如隱睪症、尿道下裂等),而寶寶有這樣的情形是大家都不樂見的。在此研究中,特別強調實驗室工作人員、美髮師、清潔工是高危險族群,並建議在懷孕過程中能越早避免化學物品的接觸越好!

這個發表在職業環境醫學期刊(Occup Environ Med)的前瞻性研究(prospective study),從法國三個區收錄從2002年到2005年共3421位孕婦,而職業暴露有機溶劑的資訊從問卷及職業暴露矩陣分析,最後分析3005位工作的女性,在調整干擾因子後,問卷分析結果顯示工作暴露溶劑的媽媽小孩有重大先天性畸形的機率比起非暴露組上升2.48倍,而職業暴露矩陣結果顯示工作暴露溶劑的媽媽小孩有重大先天性畸形的機率比起非暴露組上升3.48!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有機溶劑暴露的人員,要特別了解其醫療、懷孕史及工作接觸的物質,並需了解防護具使用情形及定期安排作業環境監測,將這些個案列為優先關懷及管理對象,做更好的健康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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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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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全文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二條:
一、母性健康保護:指對於女性勞工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所採
    取之措施,包括危害評估與控制、醫師面談指導、風險分級管理、工
    作適性安排及其他相關措施。
二、母性健康保護期間(以下簡稱保護期間):指雇主於得知女性勞工妊
    娠之日起至分娩後一年之期間。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六條:
雇主對於前三條之母性健康保護,應使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會同從事勞工健
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包含物理性、化學性、生物
    性、人因性、工作流程及工作型態等。
二、依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並實施分級管理。
三、協助雇主實施工作環境改善與危害之預防及管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前項之評估結果及管理,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告知勞工。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七條:
勞工於保護期間,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其面談,並提供
健康指導及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異常氣壓之工作。
四、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
五、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亞胺、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
六、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七、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八、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九、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十、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一、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二、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三、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之工作。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災害。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知。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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