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4日 星期四

晝夜顛倒難以成眠? 你/妳可以這樣做



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職業環境醫學雜誌(Occup Environ Med)的研究結果,針對上大夜班的中高齡員工上大夜班前睡八小時,以及大夜班的後半段加強室內照明,可使其在下大夜班後睡眠時間保持正常及維持較正常的生理時鐘。

這個發表在職業環境醫學雜誌(Occup Environ Med)的研究收收錄了18位中高齡員工(年齡為57.2 ±3.8)請他們模擬連續上四個白班後,在連上三個大夜班的工作情形。而實驗在兩種不同情況(治療組: 上大夜班前睡八小時以及大夜班的後半段加強室內照明; 對照組: 前兩項條件均無)下紀錄這18位員工的警覺程度、注意力、睡眠時間及生理時鐘,結果顯示兩組上大夜的第一天警覺程度都會下降,但實驗組的警覺程度及注意力在第二第三個大夜都有改善。實驗組在大夜後的睡眠時間有6-7小時,而對照組只有3-5小時。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從事大夜班的中高齡員工,可考慮加強工作中的照明及請其工作前有充足睡眠,可使員工減少夜班後的睡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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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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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二: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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