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6日 星期二

輪班傷心,長期輪班傷透了心!


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北歐工作環境健康期刊(Scand J Work Environ Health)的研究結果,輪班會增加心臟血管疾病的風險,且長期輪班風險更高!

這個發表在北歐工作環境健康期刊(Scand J Work Environ Health)的統合分析研究,收錄了21個研究結果,共173010位個案,結果顯示比起常日班的工作者,輪班者其得到心臟血管疾病的風險增加17%。得到冠心病的風險增加26%。在前五年的輪班工作後,每增加五年的輪班工作,心臟血管疾病的風險增加7.1%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輪班工作者,要特別關注其是否有心血管的危險因子,做好風險管理,降低疾病發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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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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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二: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2017年12月16日 星期六

工作越操,越沒擋頭!


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北歐工作環境健康期刊(Scand J Work Environ Health)的研究結果,勞力工作者較難長久的貢獻社會!

這個發表在北歐工作環境健康期刊(Scand J Work Environ Health)的芬蘭前瞻性世代(prospective cohort)研究,收錄了5331位在2005-2011年期間符合可領取老人年金資格的公務員將他們的職級分為經理/專業人士、低階非勞力工作、技術性勞力工作及雜工。結果有921位工作到超過領老人年金的年齡。此外,比較高階的職業別比起較低階的,其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的機會約2倍,而最主要的原因包含工作較不需重體力比較好的工時控制較好的自評工作能力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公司可針對較需要體力及初級的工作者給予更多的關懷,畢竟年長員工的經驗是無可取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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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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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2017年12月10日 星期日

個人健康,從自身起


­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北歐工作環境健康期刊(Scand J Work Environ Health)的研究結果
有不良健康習慣及失眠狀況的工作者會因為短期病假增加雇主10-30%的成本

這個發表在北歐工作環境健康期刊(Scand J Work Environ Health)的赫爾辛基前瞻性世代研究健康研究 (prospective cohort study),在2000-2002年間共收錄了6444位個案,使用問卷評估他們的生活習慣(抽菸、飲酒量、運動量、蔬果食用量)及是否有失眠現象,在2002-2016年間分析這些人病假、薪資等狀況,在調整年齡、性別、婚姻狀況、職業別、身體質量指數  後,結果顯示短期病假(<15)平均會造成9057歐元的損失,有三個以上危險因子比起沒有危險因子,會增加3266歐元的損失。有不良健康習慣及失眠狀況的工作者會因為短期病假增加雇主10-30%的成本。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可多安排健康促進活動,使企業有更高的生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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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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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2017年12月2日 星期六

那些情況,讓你/妳做好做滿?


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職業環境醫學期刊(Occup Environ Med)的研究結果,
離職機率增加: 慢性病
離職機率減少: 中年時有 1.高技能裁量權2.高社會支持者


這個發表在職業環境醫學期刊(Occup Environ Med)的著名Whitehall II前瞻性世代研究 (prospective cohort study),在1985-1988年間共收錄了9040為個案,追蹤了約20年,平均追蹤14.1年及共分析了127444人年後,而離職包含因健康因素、退休及失業,在調整性別、位階、教育程度、陪偶工作狀態及心理健康後,結果顯示有慢性病會使整體離職的機率增加27%,因健康因素離職的機率增加242%。中年時有高技能裁量權者,會使整體離職的機率減少10% ; 退休機率減少9% ; 因健康因素離職的機率減少32%。中年時有高社會支持者,會使因健康因素離職的機率減少21%; 失業情形下降29%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可加強慢性病的管理,以減低提早離開工作崗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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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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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