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0日 星期日

越早回來,預後越好


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北歐工作環境健康期刊(Scand J Work Environ Health)發表的研究結果,因傷病休養兩個月後,部分復工比起持續請假的個案

成功復工         機率上升
兩年在職

全部失能退休   機率上升
部分失能退休

這個發表在北歐工作環境健康期刊(Scand J Work Environ Health)的芬蘭研究,針對精神疾病及肌肉骨骼疾病的個案做復工評估。在因傷病休息0-59天後,部分復工(1878)及持續病假(1878)201011日到20111231日追蹤共兩年,結果顯示持續病假個案比起早期部分復工個案成功復工的機率下降8%、兩年間在職的機率下降10%、因全失能退休的盛行率上升3倍、因部分失能退休的盛行率上升4.5倍。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可針對精神疾病及肌肉骨骼疾病的個案,在不造成健康危害的前提下,盡早安排復工,對員工及公司都是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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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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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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