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職業環境醫學期刊(Occup Environ Med)的研究結果,實驗室工作的孕婦,若有操作放射性免疫測定或放射性標記,早產及先天畸形的機會都會上升!
這個發表在職業環境醫學期刊(Occup Environ Med)的前瞻性研究(prospective study)從丹麥的國家生育世代(Danish National Birth Cohort)收錄從1997年到2003年共1025位女性的實驗室工作者及8037位女性老師(對照組),在女性實驗室工作者懷孕16週時詢問其實驗室工作的細節。再調整年齡、生產次數、流產史、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抽菸、酒精使用情形、父親工作及孩子性別,結果顯示實驗室工作者及老師的懷孕結果沒有差別,但須操作放射性免疫測定(radioimmunoassay)或放射性標記(radiolabeling)會使早產的機會分別增加2.2倍及1.9倍; 主要的先天畸形早機會分別增加2.1倍及1.8倍。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懷孕的實驗室工作者,要特別了解其工作會接觸的物質及實驗的項目,將這些個案列為優先關懷及管理對象,做更好的健康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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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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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11條
雇主於接獲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告知懷孕後,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使其胚胎或胎兒接受與一般人相同之輻射防護。前項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其賸餘妊娠期間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二毫西弗,且攝入體內放射性核種造成之約定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六條:
雇主對於前三條之母性健康保護,應使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會同從事勞工健
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包含物理性、化學性、生物
性、人因性、工作流程及工作型態等。
二、依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並實施分級管理。
三、協助雇主實施工作環境改善與危害之預防及管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前項之評估結果及管理,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告知勞工。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異常氣壓之工作。
四、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
五、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亞胺、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
六、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七、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八、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九、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十、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一、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二、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三、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之工作。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災害。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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