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3日 星期三

工作操又身不由己=提早報廢


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BMC公共衛生期刊(BMC Public Health)的研究結果,

體力勞動工作+低工作控制=因失能提早退休

這個發表在BMC公共衛生期刊(BMC Public Health)的前瞻性世代(prospective cohort)研究,從20002002年開始收集資料,到2008年收案截止。一開始共有8960人回覆研究問卷,到研究結束時共有6525人,其中5122人為女性;1403人為男性,共525人因失能而提早退休。在調整相關因子後,結果顯示主要導致失能提早退休的原因為體力勞動工作,在女性及男性分別上升2.022。此外,因肌肉骨骼疾病導致提早退休的危險因子為體力勞動工作及低的工作控制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公司針對體力工作為主的員工,須特別關注其是否有肌肉骨骼疾病,並加強其工作的自主性,預防可能產生的提早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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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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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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