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環境與健康展望期刊(Environmental health perspectives)發表的研究結果,懷孕中暴露在噪音工作的媽媽比起沒有暴露的人,寶寶聽力異常的機率增加27%!
這個發表在環境與健康展望期刊(Environmental
health perspectives)的瑞典前瞻性世代研究(prospective cohort study)收集了瑞典1986至2008年共1422333個單胞胎,所有全職及兼職媽媽暴露在85分貝以上的噪音環境比起暴露在75分貝以下,寶寶有聽力異常的機率增加27%!而全職媽媽在懷孕中且請假少於20天的話,暴露在85分貝以上的噪音環境中,寶寶有聽力異常的機率增加82%!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懷孕的員工,除了要了解其醫療及個人史外,工作環境的危害要特別注意,如有噪音作業,應考量是否調整工作,以保護我們的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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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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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二條:
一、母性健康保護:指對於女性勞工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所採
取之措施,包括危害評估與控制、醫師面談指導、風險分級管理、工
作適性安排及其他相關措施。
二、母性健康保護期間(以下簡稱保護期間):指雇主於得知女性勞工妊
娠之日起至分娩後一年之期間。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六條:
雇主對於前三條之母性健康保護,應使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會同從事勞工健
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包含物理性、化學性、生物
性、人因性、工作流程及工作型態等。
二、依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並實施分級管理。
三、協助雇主實施工作環境改善與危害之預防及管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前項之評估結果及管理,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告知勞工。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七條:
勞工於保護期間,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其面談,並提供
勞工於保護期間,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其面談,並提供
健康指導及管理。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三項:
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八十五分貝以上之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噪音一次以上。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一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
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三條:
雇主為防止勞工暴露於強烈噪音之工作場所,應置備耳塞、耳罩等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戴用。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九十八條:
雇主對於處理有害物、或勞工暴露於強烈噪音、振動、超音波及紅外線、紫外線、微波、雷射、射頻波等非游離輻射或因生物病原體污染等之有害作業場所,應去除該危害因素,採取使用代替物、改善作業方法或工程控制等有效之設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條:
雇主對於發生噪音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雇主對於發生噪音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九十分貝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一)表列之規定值或相當之劑量值,且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一百四十分貝之衝擊性噪音或一百十五分貝之連續性噪音;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護具。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條之一:
雇主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工作場所,應採取下列聽力保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噪音監測及暴露評估。
二、噪音危害控制。
三、防音防護具之選用及佩戴。
四、聽力保護教育訓練。
五、健康檢查及管理。
六、成效評估及改善。
前項聽力保護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聽力保護計畫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二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於其受僱或變更作業時,依附表十規定,實施各該特定項目之特殊體格檢查。但距上次檢查未逾一年者,不在此限;對於在職勞工,應依附表十所定項目,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雇主使勞工接受特殊健康檢查時,應將勞工作業內容、最近一次之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交予醫師。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項次二: 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之噪音作業。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十二:
噪音作業 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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