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當的工作壓力可以讓人振作,奮發向上,然而過度的工作壓力,往往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過高的壓力,除了讓人會產生憂鬱、焦慮、失眠等症狀,醫學研究還指出,高壓工作甚至會
”傷心”。
這個發表在刺胳針雜誌的統合分析研究(meta-analysis)收集了1985至2006年共十三個歐洲的世代研究,其中有197473人抱怨有高工作壓力,平均追蹤7.5年。在調整年齡、性別後,自認有高工作壓力的人比起沒有高工作壓力的情況,得到冠狀動脈心臟病的機率增加23%!此外,性別、年齡、社經地位都會增加高壓工作者得到冠狀動脈心臟病的機率。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抱怨高壓力的員工,要特別了解其醫療及個人史,如是否有糖尿病、高血壓、高血脂、抽菸等情況,還要關心個案的壓力來源、工作情形和人際關係,以便針對這些高風險族群,做更好的健康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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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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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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