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 星期三

何謂過勞死



過勞死是什麼?? 這位保全到底是因為什麼原因而死呢??

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就有可能是過勞死

發病前1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
發病前26個月內,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80小時
發病日前16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


過勞,顧名思義就是工時太長,而根據許多的醫學證據,工時太長會導致腦心血管疾病,嚴重者會導致死亡。而過勞死的認定在台灣是根據勞動部所頒布的職業促發腦血管疾病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來做評估。

根據這個指引,可認定為過勞相關的疾病為腦出血、腦梗塞、蜘蛛膜下腔出血、高血壓性腦病變、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狹心症、心臟停止、心因性猝死、嚴重心律不整等。而實際上評估工作負荷的情況分為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長期工作過重來看。而在這當中,工作時間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根據指引,可分為以下三種:
發病前1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
發病前26個月內,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80小時
=>其工作與疾病之促發具強烈相關性
發病日前16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
=>隨加班時數之增加,其工作與發病之相關性增強,應視個案情況再進行評估。

若工作時間符合以上標準,被認定為職業病的機率很高。故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高工時的員工,要特別了解其醫療及個人史,如是否有糖尿病、高血壓、高血脂、抽菸、飲食習慣等情況,以便針對這些高風險族群,做更好的健康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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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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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二: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為遭受身體或精神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2016年3月28日 星期一

高工時危害(二) 酗酒


根據英國醫學雜誌(BMJ)的研究結果, 一周工時超過48小時 會造成過量飲酒(男性一周喝超過21杯啤酒、女性一周喝超過14杯啤酒),進而影響健康!

這個發表在英國醫學雜誌(BMJ)的系統性回顧及統合分析研究(Systemic reviews and meta-analysis)分析共61篇橫斷性研究,其中共有333693為個案來自14個國家、20篇前瞻性研究,其中共有100602為個案來自9個國家。61篇橫斷性研究顯示長時間工作者酒精使用機率會增加11%20篇前瞻性研究顯示長時間工作者酒精使用機率會增加12%。而新發生過量飲酒的機率在每周工作超過55小時者比起每周工作35-40小時者會增加12%,每周工作49~54小時者比起每周工作35-40小時者會增加13%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高工時的人員,要特別了解其醫療及個人史,了解其飲酒狀況、家庭情況及使否有肝病等,需將這些個案列為優先關懷及管理對象,做更好的健康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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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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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二: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為遭受身體或精神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2016年3月26日 星期六

輪班作業危害(三) 病假


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職業環境醫學雜誌(Occup Environ Med)的研究結果,固定上小夜班的女性醫護人員其病假日數會較多!

這個發表在職業環境醫學雜誌(Occup Environ Med)的系統性回顧(Systemic reviews)在回顧了1207篇關於輪班及病假的研究後,收集了共24篇研究,選出其中高品質的9篇研究做進一步探討,其中兩篇證實固定上小夜班的女性醫護人員其病假日數會較多,一篇顯示病假超過兩周的機率較高,另一篇顯示病假一周的機率較高。而夜班、固定夜班、8小時班及12小時班跟病假的關係則尚未得到結論。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從事固定小夜班的女性醫護人員,要特別了解其醫療及個人史,若其本身身體狀況較不好,須優先考慮調整班別,並將這些個案列為優先關懷及管理對象,做更好的健康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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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二: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為遭受身體或精神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2016年3月24日 星期四

輪班作業危害(二) 腸胃道疾病



根據斯堪的那維亞雜誌工作環境健康雜誌(Scand J Work Environ Health)的研究結果,在控制危險因子後,從事輪班工作者會增加腸胃道不適症狀及消化性潰瘍的機率。

這個發表在斯堪的那維亞雜誌工作環境健康雜誌(Scand J Work Environ Health)的系統性回顧研究(Systemic reviews)收集了共20個研究,其中6個探討輪班跟腸胃道症狀的研究中有4個證實有相關性、其中6個探討輪班跟消化性潰瘍的研究中有5個證實有相關性、而其中3個探討輪班跟腸胃功能性障礙的研究中有2個證實有相關性。結論為輪班會增加腸胃道症狀及消化性潰瘍的機會。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輪班工作的員工,要特別了解其醫療及個人史,比方其腸胃道症狀、飲食習慣、排便狀況、腸胃道疾病等情況,建議可以做問卷調查,將有症狀或疾病的個案列為優先關懷及管理對象,做更好的健康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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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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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二: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為遭受身體或精神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2016年3月23日 星期三

輪班作業危害(一): 腦心血管疾病


根據英國醫學雜誌(BMJ)的研究結果,在調整危險因子後,從事輪班工作者得到心肌梗塞比起固定班別者,得到心肌梗塞的機率增加23%,得到缺血性中風的機率增加5%,得到冠心症的機率增加24%!

輪班作業再現今的台灣,是個常見的現象。而醫療保健服務業、石化業、水電燃氣業、半導體製造業、倉儲、通訊業、運輸業、便利商店等均需要二十四小時的輪班人員。而其除了對正常的生活與社交的行為產生影響,對健康的危害也有許多的醫學證據。

這個發表在英國醫學雜誌(BMJ)的系統性回顧及統合分析研究(Systemic reviews and meta-analysis)收集了共34篇研究,共2011935個個案,其中有6598位心肌梗塞個案、17359位冠心症個案及1854位缺血性中風個案。在調整危險因子後,從事輪班工作者得到心肌梗塞比起固定班別者,得到心肌梗塞的機率增加23%,得到缺血性中風的機率增加5%,得到冠心症的機率增加24%! 此外,若以加拿大輪班工作者的盛行率32.8%來看,心肌梗塞的族群相差危險性為7%、冠心病的族群相差危險性為7.3%、缺血性中風的族群相差危險性為1.6%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輪班工作的員工,要特別了解其醫療及個人史,如是否有糖尿病、高血壓、高血脂、抽菸等情況,建議將這些個案列為優先關懷及管理對象,做更好的健康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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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二: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為遭受身體或精神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2016年3月19日 星期六

健康腰不腰



根據職業環境醫學雜誌(Occup Environ Med)發表的研究結果,搬運25公斤以上的重物比起沒有搬抬重物,每年得到下背痛的機率增加4.32%,一天搬運25次以上比起沒有搬抬,每年得到下背痛的機率增加3.5%!


下背痛所影響的層面非常廣,尤其對生活品質的影響甚劇。至少有47%90%的病人終其一生至少有一次會因下背痛的疾病而困擾。而部分報告發現不到10%的下背痛病人將會轉為慢性,但是對病人生活品質的影響非常大,在德國,下背痛的勞工提早退休最主要的原因。在歐美國家,一次搬抬的建議上限為25公斤,若有一些特殊情況(長距離搬運、角度不對稱、高頻率等…),建議單次搬抬重量還會下修。

這個發表在職業環境醫學雜誌(Occup Environ Med)的統合分析研究(meta-analysis)收集了共八篇縱貫式研究,得出搬抬每增加10公斤,發生下背痛的機率增加11%,每天搬抬10次重物,發生下背痛的機率增加9%的結果。搬運25公斤以上的重物比起沒有搬抬重物,每年得到下背痛的機率增加4.32%,一天搬運25次以上比起沒有搬抬,每年得到下背痛的機率增加3.5%!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重複搬運重物的員工,要特別了解其醫療及個人史,如是否有椎間盤突出、椎間盤滑脫、外傷史等情況,若有抱怨腳麻、無力、刺痛感等,要優先列為關懷及管理對象,做更好的健康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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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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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重體力勞動作業,指下列作業:
一、以人力搬運或揹負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物體之作業。
第三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考慮勞工之體能負荷情形,減少工作時間給予充分休息,休息時間每小時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四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
第五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充分供應飲用水及食鹽,並採取必要措施指導勞工避免重體力勞動之危害。  
第六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致力於作業方法之改善、作業頻率之減低、搬運距離之縮短、搬運物體重量之減少及適當搬運速度之調整,並儘量以機械代替人力。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為遭受身體或精神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2016年3月18日 星期五

高壓作業危害(一) 心血管疾病



根據刺胳針雜誌(Lancet)發表的研究結果,有高工作壓力的人比起沒有高工作壓力的情況,得到冠狀動脈心臟病的機率增加23%

適當的工作壓力可以讓人振作,奮發向上,然而過度的工作壓力,往往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過高的壓力,除了讓人會產生憂鬱、焦慮、失眠等症狀,醫學研究還指出,高壓工作甚至會 傷心

這個發表在刺胳針雜誌的統合分析研究(meta-analysis)收集了19852006年共十三個歐洲的世代研究,其中有197473人抱怨有高工作壓力,平均追蹤7.5年。在調整年齡、性別後,自認有高工作壓力的人比起沒有高工作壓力的情況,得到冠狀動脈心臟病的機率增加23%!此外,性別、年齡、社經地位都會增加高壓工作者得到冠狀動脈心臟病的機率。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抱怨高壓力的員工,要特別了解其醫療及個人史,如是否有糖尿病、高血壓、高血脂、抽菸等情況,還要關心個案的壓力來源、工作情形和人際關係,以便針對這些高風險族群,做更好的健康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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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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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為遭受身體或精神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2016年3月15日 星期二

高工時危害(一): 腦心血管疾病


作者: 何國榮醫師

根據台灣與OECD等主要國家在2014年的工時統計,台灣勞工年工時排名世界排第4,僅次於墨西哥、哥斯大黎加及韓國,高達每年2,141小時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先生在國防醫學院發表演說提到一週工時50小時即可,其他時間則用來陪伴家人、運動、終身學習。高工時是台灣社會的一個問題,除了會造成個人空閒時間較少,減少家庭生活,還會造成健康方面的問題。 

根據刺胳針雜誌(Lancet)發表的最新研究結果,比起標準工時(一周35-40小時),長時間工作(每周超過55小時)會使得到冠狀動脈心臟病的機率增加13%,腦中風的機率增加33%!

這個發表在刺胳針雜誌的最新系統性回顧(systemic reviews)搜集了至2014年八月共二十五個歐洲、美國及澳洲的相關研究,針對冠狀動脈心臟病收集了共603838人,平均追蹤8.5年。針對腦中風收集了共528908人,平均追蹤7.2年,在調整年齡、性別及社經地位後,比起標準工時(一周35-40小時),長時間工作(每周超過55小時)會使得到冠狀動脈心臟病的機率增加13%,腦中風的機率增加33%! 此外,腦中風的機率會隨著工時上升而增加,比起標準工時,每週工時41-48小時會增加10%,每週工時49-54小時會增加27%,每周工時超過55小時會增加33%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高工時的員工,要特別了解其醫療及個人史,如是否有糖尿病、高血壓、高血脂、抽菸等情況,以便針對這些高風險族群,做更好的健康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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